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女,1979年10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出借的款项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涉案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依据。
邓**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上诉人在派出所已承认欠款,不应认定合同无效,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立即向邓**返还个人借款37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7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文书还有3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