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瑞********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华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华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合计21,677.7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7月27日的借款利息合计2,417.25元,以及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以贷款本金21,677.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日与2020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通过“携程旅行”app分别签订了两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2932与xxxxxxxxxxxx3450),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