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的自本案受理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商业交易相熟后成为朋友。被告因急用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承诺一个月内还款。2019年11月21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又于2019年12月4日再次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转账7万元。被告收取借款后,并未按照其承诺还款时间按时还...(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