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张**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92069.15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截止2021年11月30日为19196元,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上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并支付律师费5762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7日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被告张**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92069.15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截止2021年11月30日为16191.09元,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上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并支付律师费5762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4月19日,被告张**填写【新易贷-信用贷】...(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