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旺*******与被告刘**、董*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以普通程序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2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经变更):一、要求被告刘**返还原告居间服务费20000元。二、要求被告刘**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要求被告董**被告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刘**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约定由刘**为原告提供招揽客户消费的居间服务。被告需要完成最低年销售指标24万,月销售指标为2万。原告预先支付被告刘**2万元的居间服务费。协议中还约定如被告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每月最低业绩,则需退还全部居间服务费,同时违约方还需要承担律师费,被告董**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本文书还有1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