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与被告王**、河南丹水*********(以下简称丹水公司)、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丹水公司、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4万元及约定利息(利息从双方约定之日算起,至实际付清至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因资金周*需要从2012年12月份开始至2020年6月份向原告借款。原告采取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转账以及现金等形式借出。期间被告结算部分本金及利息后,被告王**向原告...(本文书还有1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