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另查,本案引证商标在“测量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第1731期)。原告据此主张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已无在先权利障碍,可以初步审定。对此,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本文书还有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