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与被告卢*、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纪怀桔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卢*,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追加淮北蓝越********(以下简称淮北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24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淮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中国平安***************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暂计40000元(具体金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2.被告卢*承担保险范围外的责任;3.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医疗费6977.19元、护理费8863.2元、营养费6000...(本文书还有3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