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女,196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聚城**********(简称聚城公司)、慕**因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聚城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程序不合法,案卷材料中多处空缺,案件编号混乱,开庭传票、判决书送达日期前后错乱。2、原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作出了错误的认定,被申请人李**所陈述的事实实际是其向自己所提供的并由自己家人掌控的支付宝账户上转账的行为,完全是家庭财产的使用和保管行为。根本不是一个民间借贷行为。被申请人李**自述慕**因其公司需资金周*向其借款,因当时慕**系其儿媳故未让其出具借条。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聚城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审中,申请人聚城公司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账务记录、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股...(本文书还有1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