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博尔塔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4年9月签订的《超市外租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0,000元(该数额为暂定数额,以评估鉴定数额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双方签订《超市外租合同》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博尔塔拉***************将位于博乐市联通路青河还建房b区超市外租区**楼,建筑面积约为1800平方米的场地出租于原告,租赁用途为经营儿童娱乐快餐,租赁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双方约定前五年免收房租费及物业管理费,从第六年开始租金为50万元。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购买设备及装修花...(本文书还有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