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王*与被告南皮亚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为原告李*补缴2000年1月至2009年6月和2015年1月至今养老保险费(具体数额待社保所核定后予以确定);2、被告为原告王*补缴2002年1月至2010年12月和2015年1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数额待社保所核定后予以确定);3、被告给付原告李*加班费30000元,王*加班费20000元;4、按照法律规定为二原告缴纳2015年1月以后的“五险一金”。事实和理由:原告李*于2000年受被告聘用在被告处工作,从事炉台操作工。原告王*于2002年1月受聘在被...(本文书还有1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