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资产四川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自贡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自贡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资产四川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某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赵**进行调查形成的《调查笔录》可证明,赵**知晓某甲公司的增资行为并配合办理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某甲公司因增资进行的股东会决议,应为赵**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赵**代持某甲公司股份的实际权利人某乙公司也认可某甲公司的增资行为。因此,(2022)川0311民初****号赵**诉某甲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被确认不成立的两份某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赵**代某乙公司持有某甲公司股权并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配合某甲公司增资登记变更,其不能免除作为某甲公司登记股东的责任。某某资产四川分公司享有对某甲公司...(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