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东方市岛***(以下简称岛西林场)、海南金华******(以下简称金华林业公司)、第三人东方市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7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7民初****号民事裁定;2.指令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属于排除妨害纠纷,并非土地权属纠纷。吴**在一审中提交案涉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书是东方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对案涉土地进行确权颁发的权属证书,标志着吴**对纠纷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已经过东方市人民政府确权,权属十分...(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