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深**立即向沈**支付货款849100元及违约金(以849100元为基数,按照lpr,从2020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深**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深**承担。
深**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深**支付沈**的货款1037320元;2.判令深**支付沈**逾期付款违约金627653.91元(以1037320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08年1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532280.15元;以lpr为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12日,为100492.15元,实际计算至全部支付之日止);(以上款项截至2022年2月12日共计1137812.15元...(本文书还有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