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贺*市格*********(以下简称格莱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申请追加格莱公司参加诉讼,本院依申请追加格莱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格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丘曼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刘*与被告李**之间股权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李**退还原告股金4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与被告李**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被告李**称正筹备贺*酒吧项目,并邀请原告投资440000元持股2%。原告汇款后,被告却未能将上述股权交给原告,原告占股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当将上述440000元退还给原告,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被告李**辩称,原告刘*与李**不存在合同的法律...(本文书还有2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