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兴诚********与被告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兴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兴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799.6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担任驾驶员工作,双方末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2日。被告在职期间,于2020年7月29日参与了罢工,且拒绝向原告陈述事情经过,为此,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对被告作出书面警告。此外,被告在2020年6月期间,多次在工作期间让其他部门的女同事搭车,在车上聊天并将女同事带至客户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给原告造成潜在的风险。2020年8月...(本文书还有2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