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营某公司(以下简称鹏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经济**********(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一审第三人张*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59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鹏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靳**,被上诉人开发区管委会的出庭负责人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刘*,一审第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鹏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东开认字〔2022〕第××号认定工伤决定(以下简称涉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2021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鲁059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张*与鹏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9月4日,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东营市康元司法鉴定所出具东康元司鉴字〔2020〕车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事故时,鲁ej××**(事故时悬挂车牌)银钢牌二轮摩托车沿临黄坝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适遇前方行走至此处的黄牛,鲁ej××**银钢牌二轮摩托车前侧与黄牛左侧接触发生碰撞于事故现场临黄坝南半幅机动车道内。碰撞后,鲁ej××**银钢牌二轮摩托车向右侧倒地并向东北滑移一段距离后停于最终停定位置处;黄牛离开事故现场。
2020年9月11日,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20年08月08日05时20分许,张*驾驶鲁ej××**银钢牌二轮摩托车沿临黄堤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张东村南北生产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张廷武的牛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张*受伤。经调查访问,没有找到目击证人,现场无交通警察指挥,无交通监控设施,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
2020年8月8日7时49分,张*到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本文书还有7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