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青州市津*******(以下简称津道公司)、河南京华**********(以下简称京华公司)、浙江淘宝******(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原告董*申请追加被告青州市少********(以下简称少东家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少东家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少东家公司的管辖异议。被告少东家公司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津道公司与被告少东家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被告京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毛**、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津道公司、被告京华公司、被告少东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销毁库存;2、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本文书还有4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