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陈**、陈**、陈**、陈**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2)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陈*的继女孙*艳、孙**、孙**、孙*丽在陈*生前尽到了全部的赡养责任,要求参与陈*的抚恤金和遗产分配,一审时提交申请但法院并未审查。二、乌丹***小区楼房价格远高于13万元。上诉人主要依靠陈*工资生活,上诉,一审未考虑陈*与遗产继承人的生活亲密度,关联度的事实,分割比例不合理。三、一审法院并未对陈**的财产进行审查,上诉人提交的五号证据显示合计付给陈**24800元,但陈**对上述款项支出未提供证据。
被上诉人陈**、陈**、陈**、陈**辩称,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2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