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下称原告)与被告朱**、凌**、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仕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112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3日6时55分许,被告1驾驶的**在双桥镇尚庄村**号省道约20公里100米路段与被告2驾驶的摩托车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事故经过万载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1负主要责任,被告2负次要责任,事故后,被告1和2对原告的事故经济损失未予全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朱*...(本文书还有3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