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扈**因与被上诉人格尔木市*******、朵**、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原审被告侯**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2)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巴**,被上诉人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原审被告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扈**上诉请求:1.撤销(2022)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在审理时,将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82853.9元,诉讼费13842元,全部由上诉人承担,对于上诉人就此提出的证据和辩解,原审法院均以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采纳。上诉人受雇于雇主朵**从事×××号“五十铃”牌轻型货车司机工作,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在医院尽职尽责照顾高宁。高宁死亡后,上诉人已向被害人高宁亲属进行赔偿。朵**作为上诉人的雇主,事故发生时承诺由其承担被害人高宁的全部费用。但事后朵**对上诉人就不予理睬,经常不接上诉人的电话,更别说是赔偿费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雇员履行职责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书还有5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