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111052.60元、公估费7774.00元、施救费450.00元、原告垫付路损修缮费4480.00元,共计123756.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月10日16时56分许,原告董**驾驶车牌号为京fn××**小型汽车,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出海路)与案外人孙*生驾驶车牌号为京ax××**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报警后,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第130827*******...(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