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将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及相关事实对前述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太平洋某某茂南支公司、吴**、某某公司、谭**、某某公司、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余**、某某东莞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仅针对太平洋某某茂南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