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岑**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邮享贷-薪客专享借款合同》第二条、第十条中的约定计算,借款年利*为4.25%,罚息利*在借款利*基础上加收50%,即罚息年利*为6.375%。暂计至2023年8月28日,利息386.44元、罚息50.07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为6.375%计算);2.判令被告岑**立即向原告归...(本文书还有2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