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朱**、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4日、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朱**、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5715.8元(已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12万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0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朱**驾驶苏j×××**小型客车,沿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纬二路交叉路口,与原告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朱**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朱*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朱**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朱**辩称...(本文书还有2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