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
上诉人谭*与被上诉人昌都市卡****(以下简称某甲)、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藏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对于一审判决中认定韦*仅作为员工而不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不认同。实际上,韦*作为经营管理人员参与了相关活动。上诉人自2021年1月1日起已离开某乙的经营地点,并长期居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某甲辩称,同意韦*负连带责任。至于谭*称其离开了经营地的问题,被上诉人不清楚,买卖过程一直是与类乌齐某乙的韦*商洽的。
韦*辩称,我到这边来工作是因为谭*的爱人蒋*,蒋*当时是卡若某公司的总经理。谭*在类乌齐县成...(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