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与被告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拖欠本息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60717.6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零售利息34883.66元,分期手续费240元,年*0元,滞纳金21992.59元(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31日),杂费0元,现金利息0元,取现手续费0元(上述费*计至2017年7月4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相关情况。
一、合同依据: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本文书还有2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