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1833.33元(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3.55%的标准自2023年4月19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2月9日为11833.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20日在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徐**向原告借款用于其母亲资金周*,因原告自有资金并不充裕,徐**为达到借款目的,劝说原告可以通过贷款的方式获得资金并承诺会在贷款到期前按贷款利率标准连本带息偿还借款,原告出于夫妻情分及信任,无奈同意贷款后出借款项给徐**,并于2023年4月18日将贷款20万元出借给徐**。原告出借款项后多次向徐**要求偿还借款,但徐**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本文书还有4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