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伍**、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宁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未成,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被告人保宁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4600元(200元/天*23天)、伙食费690元、营养费690元、护理费300元、交通费200元、医疗费2431.86元、修车费1300元、疤外用药膏费用363.02元、头盔50元、衣服5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合计20674.88元。
被告人保宁波公司答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投保于被告人保宁波公司,事故发生在保...(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