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河子北*************(以下简称北泉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以下简称奥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被告奥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付拖欠工程款326001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98071.96元(326001元×4.75%÷12个月×76个月,自2014年11月至2021年3月);3.判令原告对所建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送达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石河子***小区奥特房产办公用房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石河子***小区奥特房产办公用房施工图所确定内容,开工日期为201...(本文书还有3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