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永葆*******(以下简称永葆健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以下简称薛*村合作社)、被告北京市顺***************(以下简称薛*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葆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毕**,被告薛*村合作社及薛*村委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葆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于2004年9月27日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未到期承包经营权费用66万元,机井、变压器、树木折价款34万元,共计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9月27日,原告永葆健公司与被告薛*村合作社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买断经营被告位于薛*村村南占地面积约45亩的种羊场,经营期限50年,费用100万元;种羊场及配套土地采取有偿租赁形式,租金标准高于农村种植农作物租金的10%。同日原告与被告薛*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薛*村委会配合乙方改建、扩建,保证正常施工,完善手续。2019年3月份,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庄镇人民政府将原告所属全部建筑物定性为违法建设,并于2019年6月21日进行了拆除。房屋拆除后,原告未再使用涉案场地,被告直接将涉案场地进行平整,并全部用于种植玉米、蔬菜等农作物以及堆放废土,拆除遗留的机井和变压器被告也在使用。经原告询问,被告口头称村委会现已收回土地。之后,原告曾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被告赔偿损失,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作出(2019)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100万元是原告买断的50年承包经营权,故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随后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原告认为,涉案场地上建筑被拆除后,法院虽然判决了合同有效,但在事实上原告已经无法继续使用涉案场地,被告已经全部将涉案土地全部收回用于村里农作物种植、堆放废土等,原告享有的50年经营权已经无法实现,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被告应当返还未到期的承包经营权费用。原告安装的变压器、机井、树木等,被告也在使用中,应当折价赔偿。原告主张的未到期承包费66...(本文书还有8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