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江*因与被申请人好心情(天津)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知产管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某知产管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亦未能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给其带来了何种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某知产管理公司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审对某知产管理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江*提交的证据不采纳且不说明理由。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关于侵权责...(本文书还有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