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省二*********(以下简称二月公司)、上诉人深圳市绿*********(以下简称绿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月公司在一审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防疫物资采购合同》;2.绿光公司向二月公司支付违约金202万元;3.绿光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全部诉讼费。
绿光公司在一审反诉请求:1.二月公司返还绿光公司78万元;2.二月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二月公司与绿光公司于2020年3月3日签订的《防疫物资采购合同》;二、二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绿光公司退回款项28万元;三、驳回二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绿光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480...(本文书还有2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