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起,被告:熊*。
、单*伙同张某1、陶*(均已判刑)在本市杨*区市xx村xx号**室开设游戏机房,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熊*。
、单*为上述赌场出资,张某1负责招揽赌客、为赌客上分、结算赌资,陶*负责招揽赌客、吸引赌客参与赌博。
同年5月22日21时30分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张某1、陶*,查获参赌人员李*、陈*、郭*,从张某1处查获人民币1800元,从参赌人员处查获人民币共计3485元,同时查获“预警明牌”8人机1台、“无名八联机”1台等。经上海市公安局杨*分局认定,上述2台共**座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均系赌博机。
2021年4月1日,被告:熊*
、单*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从被告:熊*处查扣涉案手机一部。
另查明,涉案赌博机...(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