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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吴*市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生命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宁03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11
  •  
  • 【案例概要】

    原告马**与被告吴*市清*****(以下简称清宁河管理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清宁河管理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之子马**死亡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847900元(42395元/年×20年=847900元),丧葬费60824元(121648÷12个月×6个月=60824元),以上两项损失共计908724元,判令被告承担20%的责任181744.8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之子马**,现年9岁,于2022年6月17日下午6点左右和同村2个小孩到清宁河玩耍溺水死亡。原告认为,涉案地方为清宁河,属被告吴*市清*****管*。事发当天大量注水,导致水很深,给打捞工作人员带来了极大困难,直至第二天早晨才停止注水,且没有设置有效警示标志,没有尽到河流管理以及巡河责任,原告之子溺水死亡与被告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据上,原告之子溺水死亡,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根据法律相关之规定,以及其中一个孩子生命权案件生效判决,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马**的死亡承担诉求赔偿责任。故此,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清宁河管理所辩称,一、案涉水域确系被告管*,但被告的法定职责为:(一)承担清宁河河道的安全运行和防洪抢险任务;(二)负责清宁河河道及其**范围内各类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三)负责清理清宁河河道水面垃圾、水*,确保河道正常运行;(四)负责清宁河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做好河道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活动以及卫生保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承担清宁...(本文书还有705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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