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木尔达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木门款180,000元及利息44,467.5元(2016年1月18日至2022年6月18日止,年利率3.85%);2.判令被告向原告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2年6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于2016年1月18日前,从原告处购买木门用于自己的工地,合计拖欠原告木门款189,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刘*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7日,被告刘**原告董*出具欠条一份,...(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