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三鼎**********(以下简称三鼎文化旅游公司)为与被告北京沃奇**********(以下简称沃奇新德公司)、义乌市三**********(以下简称三鼎游乐园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先以诉前调案号立案,后于同年11月7日正式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鼎文化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沃奇新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鼎游乐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鼎文化旅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不得追加原告为本院(2022)浙0782执****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本院(2022)浙078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原告未实缴出资属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9月26日,原告打入被告三鼎游乐园公司账户10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注册资本,900万元为资本公积金。2018年2月28日,900万元资本公积金转为实收资本。因此...(本文书还有4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