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与被告詹**、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詹**、朱**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9679.64元、利息57460.55元、罚息30644.17元、复利11876.55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8月19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其提供借新还旧(转贷)/重组贷款,同时还约定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偿还本息计收罚息和复利的依据。其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詹**发放贷款,被告...(本文书还有2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