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具体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8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的年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2年3月15日止,实际利息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利息为438.79元);2.本案申请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