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徐**、第三人陕西众诚************(以下简称众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众诚公司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停止(2017)陕0104执****号执行案件中对新疆中油************(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名下104134.09元款项的扣划行为;2、请求确认上述款项为原告应得工程款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2日,众诚公司将从中油公司承包的银川油库长输管线越艾依河段管沉项目工程分包给原告实际施工,众诚公司收取工程总价8.7%的管理费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因此双方属于挂靠关系。后原告按时按质完成分包工程,并以众诚公司名义向中油公司开具发票,但众诚公司扣除管理费后,因自身经营管理陷入经济危机导致账户被查封,又因中油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付款要求对公账户,2019年6月18日众诚公司向中...(本文书还有1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