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钞*因与被上诉人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2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钞*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间的合伙未终止且未发生清算,同时钞*要求分配的合伙收益也因双方间合伙事务未终止,双方未清算故无法要求分配,因此判决驳回了钞*的诉讼请求,钞*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一、钞*与安**之间的合伙事务已经终止:一审中钞*提供包含安**认可真实性的双方间就合伙事务已终止的通话录音光盘;合伙场所租赁的房屋经双方协商一致已退租;钞*与安**的合伙事务自2022年起就再无新的合伙业务的证据,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双方间的合伙事务经协商一致终止,同时在一审庭审时安**申请出庭的证人亦能证实2023年起钞*与安**从未到原经营场所经营合伙事务的事实,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合伙事务确已终止,然而一审法院对上述多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方向均未加以认定,而是简单地以安**在拿到钞*证据后又找房屋出资人出具的虚假证明及安**当庭否认合伙事务终止两项事由判定双方间合伙事务未终止是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的。二、钞*与安**就合伙事务已进行了清算:依据钞*提交的“合伙协议”可以证实钞*在合伙期间负责合伙事务的财务管理。同时钞*提交了双方按月共同确认的合伙事务账...(本文书还有6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