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琼海海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琼海海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海劳人仲裁字[2021]第2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相应义务。被执行人琼海海城*********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以据以执行的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裁字[2021]第25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文书还有41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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