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上诉人广西建工************(以下简称广西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上诉人广西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被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为:广西一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陈**工程款908601元、截至2023年1月4日的利息78204元,合计98680...(本文书还有11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