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陆市奥***********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陆市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陆市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576元以及滞纳金3285.97元(以每年1429元为基数,按每日3%从逾期缴纳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位于安陆市德安北路德***小区**栋**单元**室商品房一套,面积为99.27平方米,原告自201***小区建设以来,一***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至今。2013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委托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被告按照1.2元/平方米/月标准向原告按年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1429元/年,交款方式为先...(本文书还有1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