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韩*、重庆某汽*******(以下简称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某保险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某保险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暂定42000元(待鉴定后明确);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杨**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36648.55元:医疗费17481.58元、续医费8000元、残疾器具费297.9元、误工费16014.4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60元、护理费5294.4元、营养费2700元、差旅费1000元、施救费110元、鉴定费1430元、鉴定检查费188.5元、专家咨询费400元,合计53876.86元。扣除原告应自担的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部分的20%即2228.31元及某保险分**垫付的15000元,还应支付36648.55元。
事实和...(本文书还有4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