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节市七***********(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与被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贵州某某********立即支付原告毕节市七***********货款人民币744015元,并以744015元为基数,按lpr的1.3倍支付原告从2024年10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猪肉,原告根据被告用量计划供货,采购数量据实结算。采购单价按双方约定市场价,以实际验收为准。合同第七条货款支付:甲乙双方每45天进行一次对账,对账...(本文书还有2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