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大连海鑫*********(以下简称“海鑫公司”)、赵*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福君与被告海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小区××号楼××室外违法加建、改建等设施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诉讼代理费、交通费、劳务打印费、照片打印费合计2266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基于与建设单位大连海鑫*********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们成为皮口水暖花园**号楼的业主已经七年多。2016年12月21日,该栋楼峻工验收,施工许可证废止。但是,2019年6月1日起,建设单位...(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