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徐**、周**、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126733.12元;2.判决被告周**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决被告人保信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先行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责任认定情况:2020年6月11日上午,徐**驾驶×××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龙港市驶往平阳县...(本文书还有24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