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汝州支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汝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业银行汝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张**偿还中国农业*************借款本金99000.91元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在应还息为10365.3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向农业银行汝州支行申请了惠农e贷农户贷款业务,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额度期限3年,贷款用途是生产...(本文书还有1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