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朱**与被告马*、余**、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6月1日、202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上海宇东********(以下简称宇东物业)参加诉讼。原告谢*,原告朱**,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马*,被告余**,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第三人宇东物业法定代表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因漏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43,548元(包括:1.工程造价50,348元;2.租金费用72,000元,4,800元每月计算15个月,2021年1月30日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3.租房中介费2,400元;4.搬家费800元;5.两次鉴定费用18,000元)。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于2020年底共同购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本文书还有4328字未显示)